太仓落户中心声明
根据学员反映及本中心调查,发现苏州地区部分机构及个人仿冒太仓落户中心进行商业活动,给太仓信誉造成一定的危害,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本;并保护学员的切身利益本中心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
某机构大肆使用“太仓落户中心”进行商业活动,采用非法的、不符合事实的宣传手段,以博取大众的眼球,给太仓名誉操作一定为何。更有甚者、同行采用诋毁本中心的言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确定内容的情况下,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等方式,致使公众对太仓的企业形象及声誉误解,公开诋毁太仓的企业形象。 太仓作为太仓一家正规企业咨询服务公司,这些侮辱诽谤信息给太仓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太仓的名誉权。
二、法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公司网站链接网页侵犯太仓民事权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太仓的名誉权,给太仓造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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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函目的
为保障太仓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之规定,经太仓授权,我们现郑重通知你公司:从本律师函送达之当日起,立即对此标题及内容即为为《曝光太仓垃圾公司:太仓落户中心骗子公司|坑人|大家小心》网站内容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措施。若2工作日只贵司每次采取以上措施,贵司必须发布公开致歉申明,消除对太仓造成的不良影响。逾期贵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将依法追究侵权人及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太仓落户中心唯一合法培训机构:太仓落户中心,电话:13812933239,若举报合适后,证据充足情况下当场奖励人民币2000元。
特此函告!
太仓落户中心小组
2023-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