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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户口新政策】太仓户口迁入政策,太仓户口落户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9
摘要:【太仓户口新政策】太仓户口迁入政策,太仓户口落户政策
太仓户口新政策】太仓户口迁入政策,太仓户口落户政策
 
【太仓户口新政策】太仓户口迁入政策,太仓户口落户政策,太仓落户中心小编从苏州市政府下发文件通知,最新版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新鲜出炉!同意太仓户籍政策也参考苏州地区落户政策执行,特别是最近买房落户也有新政策出现《苏州各地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余额x10倍的贷款》而不是按照公积金缴级数来贷款。此政策已经在2022-8月份执行了,同时太仓在9月份可能执行苏州地区购房限购政策,所以 购物落户的太仓朋友尽快办理。
 
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正式写入。事实上,《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5日起实行。今年7月4日,全市苏州首张积分户籍准入卡发出!
 
【太仓户口新政策】太仓户口迁入政策,太仓户口落户政策
 
最新管理办法中明确:除了积分入户,“买房入户”的基本条件依然是“购房须满80平方米才能入户”。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gongan机关申请户口迁入:(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新管理办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2007年9月,苏州市公布了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规定“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面积须达到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才可迁入。”
 
“购房落户”产证有时效
 
如果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能否“购房落户”呢?小编就此拨打了苏州市户政管理咨询电话(0512—65218294)进行了咨询。根据电话回复,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是按照“购买成套商品住宅75平方米以上”的方式落户,可以通过“积分入户”或者其它方式落户。
 
 
太仓落户中心小编也就此咨询了苏州市户政管理部门,目前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的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是“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8平方米”。也就说,实际上,今后在苏州买房的“面积”条件放宽了。
 
在2015年12月11发布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中,“基础分”部分的第三点说明了房产情况的得分标准,“(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1.房产情况。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80㎡(含80㎡)且居住的为60分,75㎡以上的每增加25㎡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gongan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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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gongan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gongan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gongan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gongan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gongan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gongan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gongan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gongan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太仓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苏州近十年来重大户籍调整
 
➀ 2003版户籍准入登记
 
➁ 2007修订版户籍准入政策
 
➂ 2003年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出台,规定苏州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申请的基本前提是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买房:单身人员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达到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达到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即可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投资纳税:在苏州市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即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投靠落户:2003版户籍准入办法对投靠人员没有做任何限制。
 
➃ 2007年9月,苏州市公布了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买房:政策调整后,购买市区成套商品房面积须达到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才可迁入。
 
投资纳税:新政调整为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方能获准整户迁入。
 
投靠落户:需投靠子女的限城镇退休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为父母提出投靠子女的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最低标准。
 
 
2022年国务院对户口户籍改革要点如下:
 
农业户口优势
 
  第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第二,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第三,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第四,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第五,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第六,有些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不罚款。
 
  第七,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非农业户口优势
 
  一、招工、失业待遇好。
 
  1、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多项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费用等相关优惠政策。
 
  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选择自谋职业后,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2022年户籍改革新政策 无户黑户口都可上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一一梳理。
  为什么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务目标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延伸阅读--浙江户口政策】
 
8月17日上午,太仓落户中心小编从浙江省gongan厅召开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日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吹响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新的行动号角。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基本权利的保障工作,结合多项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多次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禁止将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挂钩,并持续完善推进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黑户?不用担心,以下八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与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相同,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gongan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gongan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出生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者随母办理其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本人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gongan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收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gongan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实施意见》中“其他无户口人员”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4.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以失踪或者死亡为由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gongan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gongan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gongan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gongan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或者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gongan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实施意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gongan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gongan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登记常住户口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gongan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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