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其中:按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1至2类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可以办理随迁手续。
以上人员在苏工作满一年,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在苏州代理、户口在外地(含其他档案、户口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申报材料】
1. 人事档案;
要求: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转移时请调出单位核实确认。
2.《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页打印);
要求:由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盖章(无主管部门的暂空);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职称作为申报条件的非国家、非本省、非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请带证书等材料至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核准手续);
5、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苏州用人单位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缴费满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区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随迁配偶:提供随迁配偶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配偶为现役军官的:提供市军转办或组织部门审批的《引进现役军官配偶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随迁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
①未成年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户籍地街道(含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② 待业未婚子女:还应提供未婚和失业证明;
8、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区计生部门办理)(原件和复印件);
9、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要提供:
(1)、父母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10、属随军调动的还需要提供: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随军通知。
【服务流程】
1、申 请
(1)、由接收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发《调档函》,本人持《调档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到档后通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 ,提交相关信息。
(2)、无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直接通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 ,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由我中心签发《调档函》。本人持《调档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无申请账号的,请凭单位介绍信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咨询办理。]
2、审 核:
主管部门(或接收单位)将拟调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审核。
3、调 动:
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签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提 示】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应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gongan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gongan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户口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到苏州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4号办理人事代理和户口挂靠手续。
2、对于在市区大专院校就读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已满两年的毕业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要求将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申请落户。可凭《苏州人才引进落户通知书》和《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迁入地的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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